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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境旅游合同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  

 

    编号:JSF—2001—1601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
     江苏省旅游局制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第一部分 特别告知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旅游者的权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的权利。我国出境旅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明,并与旅游经营者协商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游经营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旅行须知,提供旅游经营者服务价格、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旅游服务标准和境外接待旅行团的旅游经营者名称等有关情况。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要求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办理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旅行社责任保险。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时间表安排旅行游览;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为旅行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专职领队人员,代表旅游经营者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协调处理旅游事宜。
     (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境外购物纯属自愿,购物务必谨慎。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带团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管理当局指定的商店购物;有权拒绝超合同约定的购物行程安排;有权拒绝到非指定商店购物;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迫购物要求。
     (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参加自费项目纯属个人自愿,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导游或领队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有权拒绝自费风味餐等。
     (七)旅游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出境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当受到不法侵害时,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 因旅游经营者原因不能出行造成违约的:
     (1)旅游经营者在出团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旅游经营者在7天之内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经营者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游经营者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依法获得赔偿。
     旅游经营者组团不成的,经征得旅游者(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游经营者代为组织出行,并向旅游者(甲方)提供被委托的旅游经营者出境旅行项目及服务承诺。旅游者(甲方)同意的,应将被委托旅游经营者出境旅行项目及服务承诺视作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被委托的旅游经营者出现违约行为,仍由旅游经营者(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这是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整个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受到损害;在出境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损害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出面交涉,并保证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九)旅游者享有对旅游经营者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抵制旅游经营者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旅游者有权将组团旅游经营者发给旅游者的征求意见表寄给组团旅游经营者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给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二、 旅游者的义务
     (一)旅游者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旅游者有合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当旅游者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旅游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出境旅游申办和实施过程中,必须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申请资料,履行合法手续。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领队人格和服务,服从旅游团体安排,不得擅自离团活动,不得擅自滞留不归。如在境外发生非法滞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四)旅游者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非经旅游经营者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出行造成违约的,旅游者应当提前7天(含7天)通知对方,但旅游者和组团旅游经营者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旅游者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旅游经营者已办理的护照手续费用、出境审核证成本费、实际签证费、国际国内交通票损失费按实计算。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有损害两国友好关系的行为。
     (六)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祖国和中国公民的尊严和形象,不得有损害国格、人格的行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场所。
     (七)旅游者应当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必须参加旅游经营者组织的行前说明会。
     (八)旅游者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九)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携带货币出境,外币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人民币不得超过6000元。不准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三、 旅游咨询与投诉
     江苏省旅游局通讯地址:南京中山北路255号,邮编:210003。
     江苏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25)83418185。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10)65275315。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甲方: (旅游者或团体),联系电话: 。
     地址: 邮政编码: 。
     乙方: (组团旅游经营者),联系电话: 。
     地址: 邮政编码: 。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务,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促销与咨询
     (一) 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境外接待
     旅行团的旅游经营者是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合法组织。
     (二) 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三)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四)甲方应就出境游旅游服务情况做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 销售与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购买意向。
     (二)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游者须知应当如实介绍、报价。
     (三)对旅游服务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四)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服务并交齐所需费用。
     (五)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六)乙方必须召开行前说明会,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并可为旅游者代为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八)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出行的处理方式。
     (九)“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成交订单
     (一) 内容
     旅游单位 人数 (男 人、女 人),名单附后。
     旅游者 性别 年龄 人数
     团号 (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行程共计 晚 天(飞机、车、船在途时间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
     出发、返回地点、日期
     行走国家(地区)及主要游览点
    
     交通工具
     住宿天数
     住宿标准
     购物次数、内容
     娱乐次数、内容
     保险项目、金额
     团费总价
     团费所包含的费用
     团费付款时间
     (二)甲方在旅游服务提供期间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务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乙方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达到或未完全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
     2、 乙方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
     4、因乙方违规操作,使甲方遭受损失。
     (二) 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3、由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由甲方自负;
     4、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三) 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已出行的,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未出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责处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下列情况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措施,未造成甲方损失的;
     2、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未造成甲方损失的;
     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或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
     (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补充条款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议签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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